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院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制度,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晋升职务职级,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公开平等原则;
(五)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晋升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职务设置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晋升职务职级,一般逐级晋升。
第五条 晋升职务职级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意识,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庭人员办案数量达到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
(三)有良好的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晋升科级、处级审判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个别表现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具备拟任职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 下列情况晋升职务职级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晋升处级审判员,按县委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二)晋升正科级审判员;
1、任副科级审判员满三年;
2、参加工作满十年;
3、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晋升副科级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1、任命为审判员,或任助理审判员满三年;
2、参加工作满五年(具有双学士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一年);
3、经考试、考核合格。
(四)晋升助理调研员,按县委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五)晋升主任科员;
1、任副科级职务满三年;
2、参加工作满十年;
3、经考试、考核合格。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
1、任科员级职务满三年;
2、参加工作满五年;
3、经考试、考核合格。
第七条 近三年获得奖励的,按下列办法适当放宽晋升条件:
(一)获得优秀、嘉奖或撰写论文获全省法院系统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三等奖的,参加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半年;
(二)获得三等功、县优秀党员或撰写论文获全市法院系统一等奖、全国法院系统二等奖的,参加工作时间可以放宽一年;
(三)获得二等功、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或撰写论文获得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奖的,参加工作时间可以放宽两年;
(四)获得一等功、市级以上先进或重大学术成果的,可以视情放宽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一年内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种计算一次。
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限。
第八条 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晋升: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出现错案,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较大差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审判作风差,当事人反映强烈的;
(六)纪律作风散漫,经教育不改的;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八)政治、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九)长期脱产学习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十)其他原因。
第九条 晋升程序:
(一)政治处提出晋升方案,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二)各庭室根据规定的条件提出拟晋升人员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分管院长签字后送政治处;
(三)政治处会同监察室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晋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核或考试;
(四)政治处将拟晋升人员名单提交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政治处办理职数核定手续;
(六)政治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七)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的,具体程序另定。
第十条 晋升工作要求:
(一)主管部门要坚持干部工作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事,保证晋升质量;
(二)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打击报复。对违反晋升工作纪律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文件
1、《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印发;
2、《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
3、《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人事部1996年1月29日印发;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2002年7月9日发布。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