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有关党政机关勤政廉洁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节俭、安全、有序的接待方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工作的原则。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有序、周到方便、保证安全、遵章守纪、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接待范围
1、省高院院长、副院长、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随行人员;
2、外地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本市各县法院院长及其随行人员;
3、上级领导机关来院指导、检查工作,需要就餐人员。
(二)接待就餐标准
1、省高院副院长、外地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迎送时各招待一次,每次每人40-60元;
2、省高院庭、处、室负责人,本市县法院院长视情招待一次,每次每人30元;
3、高层领导来院检查工作的,按市接待规定办理;
4、上级领导机关来院指导、检查工作,需要就餐的,根据本人职级,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陪同人数
1、省高院院长、副院长、外地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本院院长或副院长陪同,办公室接待人员参加;
2、省高院各庭、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院长陪同,对口庭、处、室负责人参加;
3、上级领导机关和三县院长来院需要就餐的,由各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
第四条 接待审批程序
(一)凡来人就餐、本院加班工作餐、会议用餐均需填写“市法院就餐申请表”,注明就餐标准经批准后方可就餐,报销时需将申请表附在发票后;
(二)来人招待费、加班工作餐费、会议工作餐费2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三)来人招待费、加班工作餐费、会议工作餐费200元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四)来人接待工作餐500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销;
(五)本院不支付挂帐的招待费。
第五条 纪检监督
本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标准接待、超范围接待,造成严重浪费或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