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队伍行为,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依据《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通报,分业务、政务、内务等三类通报,各类通报包括基础数据的通报和处理结果的通报,基础数据的通报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处理结果的通报由监察室负责。
(一)业务类通报分:
1、流程管理通报,由立案庭负责。
2、案件评查通报,由审监庭负责。
3、上诉发改通报,由监察室负责。
(二)政务类通报分:
1、上下班纪律通报由监察室会同政治处负责。
2、会议会风通报由政治处会同监察室负责。
3、廉政作风通报,由监察室负责。
4、信访再审通报,由立案庭、审监庭会同监察室负责。
5、调研、信息、宣传、归档通报由办公室负责。
(三)内务类通报分:
1、车辆管理通报,由司法行政会同监察室负责。
2、门卫、值班通报,由司法行政会同监察室负责。
3、卫生、水电、会场管理等后勤管理通报,由司法行政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各类通报的处理结果分四类:
(一)A类: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
(二)B类: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三)C类:院长诫勉谈话,离开审判(执行)岗位。
(四)D类:引咎辞职。
离开审判(执行)岗位期间,根据院、庭安排从事审判和执行辅助性工作,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该段时间停发岗位津贴。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察室负责审核统计违反规定的件数、次数,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报请处理;
(二)对拟处以B类处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处以C类处理的,由审判会员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拟处以D类处理的,由党组会研究作出决定;
(三)监察室根据本条第(二)项决定意见,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条 申辩程序:被通报对象在各责任部门调查处理期间、或通报发出之日起3日内,可就通报事项,向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辨意见。
第六条 各种通报归口政治处备案,列入干警的绩效档案,并作为年终目标考评以及提职晋级、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二章 业务通报
第一节 流程管理通报
第七条 案件流程管理情况由立案庭按月通报。
第八条 案件信息表未及时提交给立案庭进行电脑录入2件的,对案件承办人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件的,处以通报批评;4件以上的或每季累计4件以上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九条 案件信息表填写不全2件处的,对案件承办人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件处的,处以通报批评;4件处以上的或每季累计4件处以上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十条 报结案件未及时附相关裁判文书和开庭笔录等2件次的,对案件承办人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件次的,处以通报批评;4件次以上或每季累计4件次以上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立案庭发出的案件催办通知书未及时反馈2件次的,对案件承办人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件次的,处以通报批评;4件次以上或每季累计4件次以上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二节 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由审监庭按月通报。
第十三条 案件未按时送交评查2件以下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件的,处以通报批评;4件以上的或每季累计4件以上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1件的,对案件承办人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2件或每季累计2件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3件以上或年内累计3件以上的,处以离开审判(执行)岗位3个月。
第三节 上诉发改通报
第十五条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责任认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主审人应负责任的,列入通报处理的案件数。上诉发改情况由监察室按季通报。
第十六条 主审人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1件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2件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3件以上的,处以离开审判岗位5个月。
第十七条 主审人上诉案件被全部改判1件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2件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3件以上的,处以离开审判岗位5个月。
第十八条 主审人上诉案件被实质性部分改判1件的,处以通报批评;2件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50元;3件以上的,处以离开审判岗位3个月。
第三章 政务通报
第一节 上下班纪律通报
第十九条 全院干警的上下班考勤情况由监察室实行检查和抽查,并按月通报。
第二十条 院机关干警上班迟到、未签到或他人代替签到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院机关干警下班早退被抽查发现或被查未请假离岗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庭干警被查脱岗或被查未请假离岗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二节 会议会风通报
第二十三条 会议会风情况实行一会一通报;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的,处以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会议期间不遵守会场纪律2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3次的,处以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庭审纪律作风情况实行一事一通报;庭审期间审判人员被检查有不着装、迟到、抽烟或接打手机等不遵守法庭纪律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年内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三节 廉政通报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廉政情况实行每事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乱收费被查实,属数额较小1次的,处以通报批评;2次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3次以上或数额较大的,先按C类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其投诉情况的性质,处从经济处罚至引咎辞职不等处罚。违纪违法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接受当事人吃请经核查属实1次的,处以通报批评、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并责令退赔所吃请费用;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并责令退赔所吃请费用。
第四节 信访、再审通报
第三十条 涉诉信访情况实行每月通报。
第三十一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上访,根据上访的内容通知相关庭指派人员负责解释;被指派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信访接待室会同信访接待员解答。被指派人员无故缺席1件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件次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实行每季通报。案件原审裁判被实质性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原审主审人1件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2件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3件以上或年内累计3件以上的,处以离开审判岗位3个月。
第五节 调研 信息 宣传通报
第三十三条 调研、信息、宣传发表情况实行每季通报。
第三十四条 每季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为该季调研、信息、宣传数据截止日,通报各部门的完成分数及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排名。
第六节 档案管理通报
第三十五条 案件和文书归档情况实行每半年通报。
第三十六条 案件或文书未及时归档1件次的,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在一周内归档完毕,逾期后仍未归档,处以通报批评;2件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件次以上或年内累计3件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责任人经济处罚50元。
第四章 内务通报
第一节 车辆管理通报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情况实行按每事通报。
第三十八条 院机关车辆每晚(基层法庭车辆每星期五、六、日晚)8时前统一停放在法院车库内,晚上需要用车的,应向各自分管副院长请示并经同意后方可用车;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科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不用车,如需要用车应向各自的分管副院长请示并经同意方可用车。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科负责人。
第四十条 车辆使用人员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书面检讨。
第四十一条 私自用车或隐满事实谎报用车线路的,以所行使线路油费的双倍经济处罚,并处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规行使、停放车辆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自付罚款。
第四十三条 车辆被检查未及时入库停放1次的,处以责任人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以责任人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以责任人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
第二节 门卫、值班通报
第四十四条 门卫、干警值班情况实行每事通报。
第四十五条 门卫脱岗1次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50元。
第四十六条 干警晚上值班脱岗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
第四十七条 干警节假日值班脱岗1次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
第三节 卫生、水电、会场管理通报
第四十八条 卫生情况实行每月通报。所在庭、室、科、队、局办公场所卫生被检查评定为不合格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四十九条 审判庭管理情况实行每月通报。被检查管理不善1次的,处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
第五十条 水电使用管理情况实行每月通报。被检查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等情况1次的,予以分管副院长诫勉谈话;2次的,处以经济处罚50元并处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处以院长诫勉谈话并处经济处罚1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在岗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法警、工勤人员及聘用人员。
第五十三条 通报处理结果为A类的,用口头方式告知通报对象,并登记备案。通报处理结果为B类以上的,用书面通报下发给各部门及被通报对象。
第五十四条 因办不合格案件或办发改案件而离开审判(执行)岗位的处理,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因廉政问题而离开审判(执行)岗位的处理,由党组会决定。处以书面通报和经济处罚的由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