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顺利履行,固镇法院推出“财产保全告知书”,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当事人权利提供保障。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意: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向法院申请网络查控)
2.身份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担保、现金担保、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并根据担保物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若为保险担保,需选择具有保险资质、资信良好的公司,并提交:保函、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营业执照等。
(2)若为现金担保,可汇入本院案款账户,备注案号、申请人姓名、法官姓名,并将汇款凭据交至本院。
(3)若为动产或不动产担保,需提交:所有权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动产或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动产或不动产权利限制情况查询单等
五、财产保全的期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哪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七、财产保全费用如何承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八、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人须保证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准确,如不准确需承担不能保全的风险。
3.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应提供不超过保全标的数额或者价值30%的担保(如提供保险担保,需足额担保)。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必要时本院将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